女职工遭遇职场歧视的情形并不少见,特别是孕期女职工,有时会遭遇公司的单方面调岗降薪或辞退。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又该向公司主张哪些权利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朱女士是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月薪14000元,怀孕后,朱女士因孕检等原因请假较多,期间还住院五天,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且开具了医疗证明。
但是没有被批准。几天后,公司把朱女士的岗位调到了行政助理,工资降到了4000元。又过了五天,公司以旷工,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了和朱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是在生产之后,朱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但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1、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典型的女职工怀孕期间被单位降薪、辞退的劳动争议纠纷。
1、生育津贴劳动仲裁时效法律主观:劳动法中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2、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3、孕期扣工资能劳动仲裁吗孕妇可以劳动仲裁。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孕妇若被企业违法辞退,孕妇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会裁决企业违法并赔付其工资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