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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的管辖权,对劳动仲裁管辖权有异议

北京法院判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是否也应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辖?@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与仲裁系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不能得出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结论。

劳动仲裁案的管辖权1、劳动仲裁执行立案由谁管辖

法律主观:劳动仲裁的执行立案一般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也都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案的管辖权2、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裁定有异议

法律主观:第一个问题:劳动仲裁与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在“第十四条”似乎给了异议人(被申请人)一条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劳动仲裁案的管辖权

”可是,寻求前述救济途径的前提,仅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而“当事人适时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服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决”的情形并不涵盖其中。综上,由于立法的缺失,个人觉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裁决了。

3、劳动仲裁的管辖权规定

法律分析: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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