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人咨询我一个劳动仲裁案子,劳动仲裁委已下达仲裁裁决书了,仲裁生效后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知被申请人已在法院起诉了,而且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几年前这家北京公司在武汉某个区的大商场设立了一个专柜,劳动者是这个专柜的售货员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入职了几年,年初公司撤柜了,因为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一万多元。

劳动者咨询:北京的法院受理这个案子有法律依据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虽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武汉,但是公司所在地在北京,所以公司也可以到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公司这样做可能就是为了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法律主观: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