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一、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工伤员工不服,提起仲裁经过仲裁、一二审法院阶段,判决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又遇到新的问题,社保中心减员需要工伤劳动者签字确认,由于没有工伤员工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在社保上无法对工伤员工进行减员,之后,用人单位一纸诉状,将工伤员工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工伤员工返还社保费。

能否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不能。1、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案件社会缴纳费属于社保征收部门与缴纳义务主体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明显错误。三、本案案由错误。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受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的纠纷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原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交纳,系行政行为。

法律主观:想知道社保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公司没有交社会保险,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讨会会议纪要》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分析:未依法缴纳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时,任意一方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不交社保劳动仲裁法律主观: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