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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管辖异议,涉外劳动仲裁案件管辖

(天津市)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注册、登记地位于市内六区,且注册资本在六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驻津部队、军事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各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管辖

一丶劳动仲裁管辖地是怎样确定的1.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2.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3.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丶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2、劳动仲裁案件管辖权

法律主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方便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实践中,一些设区的市,比如北京市,针对一些单位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一个区的,针对劳动仲裁的管辖区做了细分规定,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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