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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归属

恶意降职降薪一、恶意降职降薪调岗降薪可以要求进行双倍赔偿。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仲裁归属

二、对员工调岗降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劳动者可至单位所属地劳动争议仲裁提请仲裁。三、公司调岗降薪公司调岗降薪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归属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是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等。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

劳动争议仲裁归属

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归属2、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第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即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依行政区域确定的仲裁管辖。它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由其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立法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专属管辖,是指法定的某国家机关经立法授权,依法确定某种劳动争议案件专属某地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即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定范围确定的仲裁管辖。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确定,第三,移送管辖。移送管辖即仲裁委员会将自己受理的自己无权管辖或不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和便于管辖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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