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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作出驳回管回异议

今天收到了一份劳动仲裁书,仲裁庭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我代理单位。本来在开庭时我已明确告诉劳动者过了仲裁时效,但是我可以说服单位给予两个月工资补偿,达成调解,劳动者坚决不同意,开完庭我还给对方代理律师做工作,但是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现在裁决书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单位不用支付一分钱了,也不愿意给予两个月工资补偿了,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达成调解可能最符合自己的利益。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需要什么条件

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需要什么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需要的条件如下:(1)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2)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形式;(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劳动仲裁流程是什么劳动仲裁流程如下: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2、提交书面仲裁申请;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5、开庭裁决。

2、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申请人认为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可以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申请人认为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法律主观:关于劳动仲裁撤诉后再申请可以吗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曾作出如下答复:《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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