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释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当事人享有委托权委托代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委托代理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发生,当事人既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他人来代理自己进行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对仲裁活动中的哪些事项进行代理,同时也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委托谁来代理其进行仲裁活动,而无须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1、个人劳动仲裁委托书模板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1、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委托人:年月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仲裁授权委托书法律主观:委托书:委托人姓名:__;委托人身份证:__;委托事宜:__。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被代理人:__;代理人签字:__;公民身份号码:__;委托人签字:__;时间:_年_月_日。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3、劳动仲裁委托法律主观: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即可,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3、请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4、其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