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步骤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主要程序如下:一、宣读仲裁庭纪律(详见仲裁庭纪律)二、宣布开庭三、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四、权利义务告知(详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回避申请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五、申请请求与答辩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说明拟证明的事实,证人应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七、仲裁庭辩论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法律主观:劳动仲裁开庭时有下列环节要注意:在仲裁员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时,当事人要如实进行说明;要遵守庭审纪律;要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质证和辩论,不得随意发言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