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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举证到底是谁的责任?举证到底是谁的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没有证据的主张,往往都只是说说而已,所以在仲裁或者诉讼中,我们应该要明确举证责任,该谁举证,没有举证那么你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的责任大源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简单说就是你要要求仲裁庭支持你什么主张,那么就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但是因为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有特殊的一个举证规则。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考勤表、工资单等等。第二单位举证。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议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简单说,如果是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一个举证。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证据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问题的规定。(一)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提供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出示、对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1.真实性。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又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

2、劳动仲裁谁举证

法律主观:在劳动仲裁中关于考勤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由其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考勤记录;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律客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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