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区劳动仲裁电话北京劳动仲裁咨询电话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转8605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直门南小街20号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朝阳区霄云路34号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转8605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1号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景山区杨庄村西口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运河东大街85号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怀柔区开放路86号转1003密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西路32号甲平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谷府前西街9号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平区政。

劳动仲裁是属于行政民事机关,只要有劳动需要仲裁情况就由区(县)社会人力资源保障局”临时组成,一般都是三到五人组成,仲裁员也是由以上机关指任和选定的且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主观:你看下你要的上海市劳动法规是不是这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北京劳动仲裁咨询电话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转8605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直门南小街20号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朝阳区霄云路34号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转8605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1号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景山区杨庄村西口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兴区兴丰南大街54号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13号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运河东大街85号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怀柔区开放路86号转1003密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西路32号甲平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谷府前西街9号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平区政。

劳动仲裁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可。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县区一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市一级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县区一级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5、富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上班时间仲裁委员会上班时间是早8:30,晚17:00。仲裁委员会上班时间是早8:30,晚17:00,具体时间段如下: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