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强2007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1年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小强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11月1日离职,离职时因发生争议,小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4月至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小强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解:目前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中,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主流的意见是应该支持。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HR注意:建立劳动合同预警管理机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中,可作应对。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而甲方无异议,则视为本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一年,但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者确已不再上班时除外。
1、劳动仲裁赔偿两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第几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87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仲裁合同丢了法律主观:提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