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是哪些吗?在深入探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劳动仲裁的基本概念和流程。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通过仲裁员独立公正地审理争议案件,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以达到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调解是解决争议的第一步,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进入仲裁程序。其次,仲裁机构组织仲裁员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举证和质证,仲裁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裁决。仲裁员在审理完毕后,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包含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和对争议的处理决定。
1、劳动仲裁条件和程序法律主观:劳动仲裁有下列程序: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若不受理的,则作出书面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仲裁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3、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如何确定法律主观:1、受理阶段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2、组庭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3、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