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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特别授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释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当事人享有委托权委托代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委托代理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发生,当事人既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他人来代理自己进行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对仲裁活动中的哪些事项进行代理,同时也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委托谁来代理其进行仲裁活动,而无须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1、劳动仲裁可以代办吗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仲裁代理委托书范本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二、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

三、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3、劳动仲裁代理人规定

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劳动仲裁代理人的行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按照执行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二、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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