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不受理,也不给不受理通知书,怎么办?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也不给不受理通知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局不受理,也不给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劳动局受理劳动仲裁流程1、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审查受理3、提出答辩4、开庭审理5、结案。(一)劳动仲裁办案流程需要如下程序:一、立案: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
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2、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作出决定:(1)决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诉人。(2)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同时,在七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3)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