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结果,一审法院上诉增加被告是否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对仲裁裁决是不可以上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对劳动仲裁(一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才可以诉讼,之后的诉讼程序和一般的民事诉讼相同两审终审,但是如果是小额进入简易程序,则是一审终审。起诉一次、上诉一次,共两次。
不服可以起诉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还可以上诉二次,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才可以诉讼。仲裁双方任何一方对劳动仲裁(一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