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释义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
1、保密协议是否可以提交给劳动仲裁?保密协议中主要是劳动者单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保密协议怎么解除法律主观:保密协议需要通过下列方法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按约定的方法来解除;或者当一方具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时,由另一方依法单方面解除。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劳动仲裁调解后签保密协议有保密金吗根据双方具体签订的内容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双方应当作出保密义务,但并不一定会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而对于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是否规定有需要支付的保密金,则要根据双方具体签订的内容确定,劳动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因劳动合同,劳动权益纠纷而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但仲裁裁决仅对当事人有效,无法涉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