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因不作为拟被劳动者起诉2023年2月16日,鄂州市知名媒体人赵毅向当地华容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状告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行政不作为。当日,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向当事人赵毅送达撤销受理劳动仲裁申请决定书,鄂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3年2月15日,制作的鄂州劳人仲案字6号决定书中称,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决定撤销原告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号。
赵毅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在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是2017年7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的部门规章制度,并非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劳动仲裁申请。依据法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被告作出的法律文书适用条款错误,不能作为行政行为认定的依据。
1、分公司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总是不正当的扣除员工的工资,这样是不合法的行为,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若是要解决劳动争议就要进行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劳动仲裁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呢?今天的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欢迎您的阅读。一、劳动仲裁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动仲裁管辖约定有效吗劳动争议的解决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分为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和法院诉讼阶段的管辖,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异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律师浅析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3、劳动仲裁管辖权问题和各级别的职能?劳动仲裁管辖权问题和各级别的职能应该是街道劳动仲裁侧重劳动调解;区级劳动仲裁大多负责仲裁调查和裁决。受理失业下岗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劳务仲裁,需要提供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料,供参考。劳动仲裁管辖权问题和各级各类的职能相同,应该都是为了劳动权益而存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儿对劳动者的一种正义的部门儿,劳动仲裁可以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申请,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