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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主体灭失,工亡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

商事仲裁的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使越来越多商事主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其一裁终局的特点亦使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结果的公允性成为当事人信赖仲裁制度的关键和基础。仲裁制度赋予仲裁庭对仲裁规则的适用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根据规则决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等,通常,该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并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但近日,北京四中院在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与付大为等申请撤销中国贸仲仲裁裁决案中,却给仲裁庭行使裁量权划定了边界。

2014年付大为等股东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以黄金集团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导致新潮公司两宗探矿权过期被废止进而致使新潮公司的股权价值严重减损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黄金集团赔偿其损失。仲裁过程中,新潮公司就被废止的案涉两宗探矿权提起行政复议。黄金集团也因此多次向仲裁庭申请中止仲裁,但仲裁庭决定不予中止仲裁程序并裁决黄金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仲裁证据保全

证据的重要性似乎已经显而易见了,但往往是当人们认识到某个证据的重要性时,它却已经无法取得或不复存在了。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鲜明的证据意识,注意随时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而且需要了解一定的证据保全的知识与技巧。证据保全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固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实施的保全。

证据保全一般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由公证机关进行,所以通常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据力一般优于其他一切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法院的采信率极高,是一种十分稳妥可靠的证据保全手段。

2、劳动仲裁劳动监察

法律客观: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不同点:一、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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