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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案件情况分析

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如果有20家用人单位拖欠了劳动者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大家都知道,劳动案件是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才可以提起诉讼的,这是一种先裁后诉的处理方式,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争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司法解释,劳动者可以在以下两个条件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条、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并且请求支付的是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款项,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劳动仲裁的案件情况分析1、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劳动仲裁受理条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的案件情况分析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仲裁案件中止审理法定情形

法律主观:仲裁约定不明确案件中止审理可以吗不可以。案件审理是必须要有法定的事由必须要中止审理的,排期不在范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按照该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1、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2、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3、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4、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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