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开始启动河北廊坊一个工亡案国家先行垫付申请程序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本案案源来自工亡案家属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我曾承办过三例工伤案先行垫付成功案例的文章。2023年2月底承接此案,与左大律合作承办,此前,工亡案劳动仲裁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执行局出具了终本裁定,现拟走工亡待遇申请国家先行垫付程序。

先到香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因工伤认定在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国家先行垫付也应当找市局,香河县人社局不予办理此事。从香河县人社局离开后,左大律就去了一趟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找仲裁员下一个补正裁定,因为裁决书裁决事项里面应为公司自2021年11月起支付相应的抚恤金待遇,原裁决笔误写成自2020年11月起,年份有误,应予以更正。

法律主观: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2)产生法律后果。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3)不得重复仲裁。

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适当。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