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庭是任意选择的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发生劳动纠纷后要去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庭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履行地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那就到劳动履行地的仲裁庭申请。

今天一个同学打电话过来讨论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该条文,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情况下,应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劳动仲裁而排斥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我个人觉得,这主要是涉及第21条是任意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否适用的问题。1、从21条表述来看,并未赋予当事各方约定管辖的权利。我们可以比较《民诉法》第22条和第25条的表达方式。显然,从弟21条中推导不出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意思来。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程序法。程序法和实体法本身就存在很大不同。民商事实体法更多反映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处置自己的实体权利。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不可以异地,劳动仲裁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登记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劳动仲裁可以异地仲裁吗一、劳动仲裁可以异地仲裁吗1、劳动仲裁不可以异地仲裁。劳动仲裁应当向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登记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