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社保争议的条款分析本法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当受理。这些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也就是说这些社保相关争议应当向社保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对补缴社会保险的期限,如劳动者系在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实施前进入用人单位的,补缴期限统一自2004年2月1日起。该期限适用于各类合法的劳动用工主体。当事人自愿补交该期限前的社会保险的,不受此限,这里的当事人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办理而非经过行政行为来征缴的情形。

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上一个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为准,社保基数每年确定一次,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再变动。因工资不同,缴费基数存在上限和下限。如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1、要看你单位什么什么样的单位,是给你们按基本工资缴纳社保还是按全工资缴纳的社保。

所以要么你单位按4200上报并缴纳你的社保,要么按5200缴纳社保,你可以问一下。这样,你自己就可以算出来了,如果是4200,那就是扣84;如果是5200,那就是扣104.2、当然,你单位不可能只给你们买医保,应该还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之类的,就算五险不全,最起码的养老保险也应该缴纳,所以你工资里应该扣除的还有这些保险,具体你单位都给你们买了什么保险,还是要问清楚。

法律主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两部分组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尚未列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