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都认可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真实履行的证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是仲裁委和法院却不认可双方是劳动关系,这是怎么回事?发生这种现象一般是出现在社保补缴的过程当中,因为各省市相继出台了欠缴社保补缴的政策,要求补缴3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必须要提供仲裁委、法院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一些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就恶意串通起来,利用虚假的劳动合同,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方式获取这份法律文书。
1、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材料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2、身份证复印件。3、被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料。4、证据材料复印件。5、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说明6、集体劳动争议还需要提供: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含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的关系(一)有关仲裁请求的审查问题基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一个特殊点,即对仲裁请求的审查,其具体包括:对仲裁请求范围的审查、对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性的审查以及对诉讼请求超过仲裁请求部分的独立性的审查。对于这些审查,目的是先裁后审的程序设计上的最终实施,故对于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范围不一致时,人民法院须对于这些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仅在诉讼中提出的与仲裁请求范围无联系、而具有独立性的请求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先向仲裁部门申请就具有独立部分的请求进行仲裁。
(二)有关仲裁认定的事实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仲裁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以仲裁认定的事实直接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但对于仲裁委的开庭笔录中记载的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