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结果,一审法院上诉增加被告是否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1、管辖权异议不服提出上诉法律主观:能。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由上诉的规定可知,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期限是10天。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2、管辖权异议裁定怎么上诉?从司法实践来讲,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一般指的是一审法院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管辖权的裁定,在1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解决,上一级法院裁定是终审裁定。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之后,受诉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该案件为共同管辖时,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移送给共同管辖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成立的,裁定撤销一审裁定,裁决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上诉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管辖异议裁定上诉法律主观:对于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存在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