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开完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劳动仲裁庭后,心里觉得堵得慌。年前我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接受中心指派担任一个受伤职工的法律援助律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当时还有几天就快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了,跑了好几趟,打电话沟通了好几次,总算立了案,今天开庭,本来认为很简单的案件,明摆着就是劳动关系,尽管受援助的职工和单位签订了劳务协议,但是职工个人干的是单位的业务,双方都符合劳动法的主体资格,名为劳务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提出管辖的问题时,我当时答辩称,管辖问题未向劳动者书面说明属于无效条款,仲裁庭应当继续审理。但是仲裁庭合议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准备驳回仲裁请求,很快会下达裁决书。当时我就看到受援的职工情绪激动起来,并且眼眶里流出了委屈的泪水,我不断的安抚受援人的情绪,让他相信,法律终究是公正的,无非最多就是再走一下起诉和上诉的程序。
1、劳动仲裁有什么条件法律分析: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是中央和直辖市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其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仲裁的申请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