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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释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当事人享有委托权委托代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委托代理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发生,当事人既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他人来代理自己进行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对仲裁活动中的哪些事项进行代理,同时也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委托谁来代理其进行仲裁活动,而无须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1、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注意事项。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仲裁代理委托书范本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二、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

三、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3、劳动仲裁委托

法律主观: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即可,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下列劳动争议,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3、请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4、其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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